【8.18集結案】辯方指警方撤離梁國雄只協助疏散人群 控方強調非重複檢控
發布時間: 2021/03/17 17:49
最後更新: 2021/03/17 17:49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,涉於2019年8月18日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控辯雙方今(17日)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作結案陳詞。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指,警方撤離現場後,集會主辦方須負責管理及疏散人群,梁國雄只是協助疏散人群,又指控方就單一事件起訴梁國雄組織及參與未准批准集結兩罪,並不合理。控方則指組織及參與是兩種不同罪行,兩者的定罪元素亦不相同,故並非重複控告。聆訊明(18日)續。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,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;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及區諾軒(33歲)已認罪,保釋候判。
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今午結案陳詞時指,即使法官接納所有警察證人的證供,亦不應裁定被告干犯控罪,指當時警方撤離及沒有警員留在維園執勤,因此維園集會主辦方須負起責任去管理及疏散人群,而事實上在集會高峰期,維園足球場被人站滿,主辦方選擇有限,而梁國雄只是協助疏散人群。
潘又指,控方起訴梁國雄組織及參與未准批准集結兩罪,涉就同一事件,控告兩項控罪,雖然控罪數量對刑期影響不大,惟每1項定罪均可獨立視作針對被告的1次懲罰,故重複控告同一事件並不合理。
代表控方的大律師林芷瑩回應時,指組織及參與是兩種不同罪行,兩者的定罪元素亦不相同,故並非重複控告。林又舉出涉及強姦的案例,指該案被告在強姦事主時有作出其他侵犯行為,因此除了強姦罪外,亦就其他行為被定罪。聆訊明(18日)續。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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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